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有关说明

    1.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为依据,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通过水平评估,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进学校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推动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评估方案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新时期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力求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的特有规律,反映现阶段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发展趋势,并鼓励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努力办出特色。
    3.本方案吸收了本科院校长期开展教学工作评估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借鉴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并在对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试点评估的基础上作了修订。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力求简洁明晰、突出重点,既反映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又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
    4.本方案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以来尚未有三届毕业生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先按本方案的合格标准接受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在学校有一届毕业生后方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通过合格评估两年后的学校,或举办高职高专教育以来已有三届(含)以上毕业生的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以及曾获得原国家教委授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称号(学校名单见原国家教委教成[1997]7号文)的成人高校(视为已通过合格评估),可申请本方案中优秀、良好标准的评估。但评估结论可视评估的实际结果而定。

   
 
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1.办学指导思想 1.1学校定位与办学思路
1.2产学研结合
       
2.师资队伍建设 2.1结构
2.2质量与建设
       
3.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础设施
3.2实践教学条件
3.3教学经费
       
4.教学建设与改革 4.1专业
4.2课程
4.3职业能力训练
4.4素质教育
       
5.教学管理 5.1管理队伍
5.2质量控制
       
6.教学效果 6.1知识能力素质
6.2就业与社会声誉
       
特色或创新项目
 
说明:上表中二级指标为黑体字的是重要指标,共8个。
三、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 (点击下载文件)